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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急管理部:保险公司事故预防须与强制投保配合
时间:2019-08-30

  8月27日,应急管理部举行新闻发布会,就近日出台的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进行解读。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一级巡视员王士杰在会上表示,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,这是实施安责险制度的根本目的。在要求企业投保的同时,必须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,使之与强制企业投保相对应。

 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责任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军表示,与安责险相比,工伤保险、雇主责任险、公众责任险、承运人责任险、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的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,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。

  一旦强制实施以后,企业出了安全责任事故,安全责任该如何划分?“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,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。”王建军表示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、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、管理服务的,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。

  保险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,如果投保单位不认可、不配合该如何处理?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表示,《规范》规定,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时,投保单位应该主动配合。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》也规定,保险机构提供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时,投保单位要配合。

  “至于投保企业不认可、不配合,我想可能是两个方面的原因。”邬燕云认为,一是投保单位担心保险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了重大隐患,是不是要告诉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。二是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、服务效果不太认同。“从政府部门来讲,在得到这些隐患信息以后,可能要来企业监督检查,但并不是处罚。从投保单位来讲,保险公司服务目的就是帮助企业查出问题隐患,指出以后就要改正,如果不改,政府部门就可能进行处罚,也可能要出大事故。这样理解,企业就容易配合了。”邬燕云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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